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 > 正文
政策制度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出国(境)访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科大人〔2015〕3号

点击数:
日期:2015-01-16 10:29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人〔2015〕3号              签发人:雷 方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出国(境)访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出国(境)访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月9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5年1月15日

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出国(境)访修

管理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工程,根据《河南科技大学教师队伍国际化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 基本原则及要求

1.本着公平、公正、开放、交流的原则,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大教师出国(境)学习进修的工作力度,为中青年教师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机会。

2.以学院或科研机构为主体,人事处、外事处等职能部门全力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工作,通过选拔培养,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工程。

3.通过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出国(境)留学、访问进修。

4.出国(境)留学时间,攻读学位的以学制年限为准;博士后不超过24个月;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选拨对象及申报条件

1.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和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2.申请高级访问学者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访问学者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各类申请人员原则上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同时应提交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邀请函。

1)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含地方合作项目)资助者,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外语水平要求。

2)申报单位公派及自费留学者,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英语 PETS5笔试总分 3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 12 分(含)以上,口试总分 2分(含)以上;

②曾在国(境)外学习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

③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境)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④外语专业本科毕业具有专业八级证书;

⑤其他能证明相应外语水平的材料。

4.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与能力、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5.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单位公派或自费留学:

1)近5年内有公派留学经历者(申请自费留学者限3年);  

2)正在攻读学位者;

3)新教师正式报到,工作不满一年者;

4)在站博士后。

三、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含地方合作项目)

1)个人申请与单位选拔推荐;

2)职能部门审查,确定申报人选;

3)申报人网上报名,提交材料;

4)学校审核材料并上报河南省及国家留学基金委;

5)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下发资助录取通知。

2.单位公派

1)学校公布选拔方案和名额;

2)申报人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所在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本学科专家对其研究水平、学术发展潜力、出国(境)研究方向和研修计划进行学术评估,签署推荐意见;

3)学校职能部门审查,专家评审,人选公示;

4)学校审批;

5)下发资助录取文件。

3.自费留学

1)个人申请,报教师进修审批表,填写《河南科技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

3)学校审批。

四、项目费用

1.国家公派国家项目由国家全额资助,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公派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单位公派项目,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5%进行资助,包括往返交通费及签证费等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自筹。其经费管理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在出境前由学校预支资助经费总额的70%至个人工资卡上,剩余的30%待回校考核通过后支付。

五、项目激励

   为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项目(含地方合作项目)实行经费奖励:

国家公派访学6-11个月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并经审核完成留学任务的,学校奖励1万元科研启动基金;国家公派访学12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并经审核完成留学任务的,学校奖励3万元科研启动基金。国家公派(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资助)访学6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并经审核完成留学任务的,学校奖励5000元科研启动基金。

本项目激励从2015年申报出国(境)留学项目录取人员开始实行。

六、管理和考核

1.资助有效期:被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录取(含地方合作项目)的有效期遵循国家相应规定;被单位公派项目录取资助的教师其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能出国(境)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被取消留学资格者,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2.出国(境)留学人员需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程序同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缴纳保证金(6个月(含)以下缴纳1万元;6个月以上缴纳2万元),办理离校外出等手续。

3.留学教师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按期回,确需延期的,须按国家及学校相应管理规定,在规定的留学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经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4.留学教师结束研修任务回前,应对照研修计划认真总结留学期间工作,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考核表》,并由留学导师出具书面鉴定,到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5.留学教师回后即到所在工作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提交《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考核表》和《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所在单位安排留学回人员做学术报告,对留学人员进行留学效益跟踪评估;领回个人交纳的保证金。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科大人〔2015〕69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师队伍国际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科大发〔2013〕21号

关闭

Copyright©2007-2021 河南科技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版权所有